CSC负责受理外国教育机构、民间友好团体派遣学生来华学习的申请;受理来中国自费学习的个人申请。
一、学习期限
各类留学生的学习年限为:
本科生: | 4至5年 |
硕士研究生: | 2至3年 |
博士研究生: | 3年 |
进修生: | 2年以内 |
高级访问学者: | 1年以内 |
短期生: | 6个月以内 |
以上学习年限均不包括来华后的汉语补习时间
二、申请人资格
1、须为非中国籍公民,身体健康;
2、申请人的学历:
a. 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,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;
b.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,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;
c. 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,须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;
d. 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进修专业者,须具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;
e. 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进修专业者,须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;
三、申请材料的提交
1、凡符合申请资格者,须填写《外国人自费来华学习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)。
2、提交的申请表中应附有以下证明文件:
a.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(须经公证);
b.成绩单复印件(须经公证);
c.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》复印件;
d.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来华学习者,须提交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指导教授的推荐信;
e.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盒式录音带1盘;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,须提供本人作品彩色照片6张(其中2张素描画,2张色彩画);
f.申请学习理、工、农、医本科专业者,须提交数理化基础知识测试成绩单;申请学习经济、贸易、管理本科专业者,须提交数学基础知识测试成绩单。
凡经外国教育机构、民间友好团体推荐的申请人,请将上述申请材料送交推荐机构,由其向CSC提交;凡个人申请者,请将上述申请材料径向CSC提交。送抵时间均为2001年5月31日前。
四、申请来华留学的批准
1、凡国外有关教育机构、民间友好团体推荐的申请材料经CSC审核,并商有关院校录
取后,于2001年7月31日前,将中国高等院校《录取通知书》和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
签证申请表》(JW201表)寄送有关推荐机构,由其转交被录取者本人。
2、凡个人申请者,则由中国高等院校将《录取通知书》和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
申请表》(JW202表)径寄被录取者本人。
五、来华签证、体检复核及在华居留的办理
1、被录取者须持普通护照,凭《录取通知书》、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》和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》的原件,向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(领事馆)申请来华留学(X)或(F)签证,并应持上述文件的原件入境。
2、到校报到注册并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后,持本人护照和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》原件到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格检查复核手续。
3、须于入境之日起30日内,持本人护照、《录取通知书》、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》和《外国人体格检查验证证明》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在华居留手续。
(信息来源于:
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 http://pl.china-embassy.org/chn/jy/t128145.htm)